5.1 智財授權金:乙方就甲方利用共有智財經營本品牌所生之收益,得收取智財授權金。此為乙方授權其共有智慧財產(商標及附表A、第七條所列共有著作)供本品牌使用之授權對價,係智財共有人本於共有權利所得收取,以共有智財持續有效授權為基礎,與乙方是否提供第三條服務無關。
5.2 委任服務報酬:乙方提供第 3.2 項委任服務,得另收取委任服務報酬,係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關係下之服務對價,乙方以受委任人身分收取,不因此取得合夥人地位。
5.3 計算基數(米米的錢怎麼算,非淨利分配):本條報酬以『計算基數』為計算依據。
5.3.1 計算公式:計算基數 = 當月未稅營收 − 直接可歸屬成本 − 平台營運服務費。此餘額僅為計付乙方授權金與服務報酬之基數,非乙方與甲方分配淨利,乙方亦不就本品牌損益與甲方共同分擔。
5.3.2 未稅營收:指營收扣除依法應繳納之營業稅後之淨額。
5.3.3 直接可歸屬成本(封閉列舉,須具外部第三方單據及付款證明):(一)平台金流手續費;(二)本品牌專屬之廣告投放費;(三)為本品牌個案外包之講師/批改/設計費(須有對應外部單據與收款方);(四)本品牌專屬之第三方軟體/工具訂閱費。前列以外之成本類別,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計入。
5.3.4 不得計入之項目:甲方及其人員之內部時間/勞務、辦公租金水電、跨品牌共用人事之分攤、甲方一般行政管銷、關聯方交易中超出公允市價之部分、無外部第三方單據之內部記帳項。
5.3.5 平台營運服務費:甲方提供本品牌之營運平台(收款、開立發票、客服、後台系統、金流、行政與人員調度)並承擔本品牌之公司稅負(營所稅等),就此得自未稅營收扣除一筆『平台營運服務費』,以未稅營收之固定百分比__%定之並於第5.8項附件載明;該費應為固定且可查核之比例,不得任意調高以架空計算基數,並得依第十二條第四項程序重新檢視。
5.3.6 抽成與分項:乙方按計算基數之__%計收,分列為『智財授權金』與『委任服務報酬』兩項(分列比例由雙方書面議定)。
5.3.7 虧損不分擔:計算基數為零或負數(虧損)時,乙方該月授權金及服務報酬為零,乙方不倒貼、不補足成本、不分擔任何虧損;該月虧損全部由甲方(以本品牌備用金及甲方公司資源)獨自承擔,與合夥之共同損益不同。
5.3.8 備用金用罄與停業協商:本品牌備用金用罄且持續虧損,甲方擬停止本品牌營運前,應先以書面與乙方協商並記錄乙方意見;惟最終是否停止營運之決定權仍歸甲方(此為協商而非共同決定,不使本協議成為合夥);協商不成甲方決定停業者,乙方得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要求啟動退場處置與最低地板,停業不影響乙方退場對價之取得。
5.3.9 月結與報表:採月結,甲方應於每月結算後__日內給付,並提供載明『未稅營收、直接成本明細、平台營運服務費、計算基數』四層之月結報表,供乙方檢視成本扣除與平台費是否異常膨脹。
5.4 給付方式: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,或簽署勞務報酬單收取授權金及服務報酬(乙方現無商號者,以勞務報酬單 9A 辦理;日後設立獨資商號者,得改開立統一發票)。給付方式具體稅務代號以會計師最終意見為準(本條在會計師回覆前不填死)。因稅務代號之選定(由甲方依會計師意見決定)事後遭主管機關調整、補稅或裁罰者,凡屬甲方申報方式所致之雇主端費用(勞健保補繳等),由甲方負擔,不得轉嫁乙方;甲方並得補助乙方辦理獨資商號之相關規費。
5.5 資金歸屬:本品牌之一切收入均為甲方所有並納入甲方公司一般營業帳戶;乙方對甲方帳戶內資金不享有任何共有或公同共有之權利。本品牌備用金為甲方公司帳上之內部分類撥備,由甲方單獨所有與支配,非獨立於甲方之共同帳戶、非雙方共有或公同共有資金;乙方對備用金之餘額、累積上限及動支無權利、無同意權、無查核請求權(乙方之查核權僅及於與計算基數相關之營收與直接成本憑證,不及於備用金餘額與動支)。
5.6 查核權與成本歸類舉證:甲方應於每月提供乙方月結報表(含營收、直接成本明細及計算基數);乙方為核對給付計算之正確性,得查核與本品牌營收及直接可歸屬成本相關之憑證。凡計入直接成本之項目,由甲方負『提出外部第三方單據及支付證明』之舉證責任;乙方對任一筆成本之歸類有異議時,甲方不能提出對應單據者,該筆不得計入計算基數、應補回。乙方查核發現爭議金額而甲方無法以單據說明時,先以乙方主張之金額暫計補付,差額待第十二條第四項調解定之。乙方每年得一次自費委請會計師查核本品牌營收與直接成本帳簿,甲方應配合提供;經查出甲方多扣成本逾百分之五者,該次查核費由甲方負擔。甲方不得以變更收入或成本歸類、設立關聯方、拆單或灌入不實直接成本等方式規避計算基數。甲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報表或憑證者,構成第十條之違約。
5.7 共同負擔費用:經雙方書面同意之共同負擔費用,得比照辦理並計入結算。
5.8 比例之效力與調整:第 5.3 項抽成%為本協議正式計算依據,具契約效力(operative)。第 5.8 項附件列示換算當下所採之營收、直接成本、計算基數數據與算式,並經雙方簽認,作為該抽成%所本之成本/利潤假設與算式之佐證,並作為日後營收或成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動時,依第十二條第四項程序重新檢視抽成%公允性之依據。抽成%(效力條款)與附件(依據與調整觸發)二者並行不悖,附件非僅供參考。